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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受理信访事项
    受理,是指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行为、集中投诉行为,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事项,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前,可以根据相关的信息和线索主动受理。受理程序的参照标准:

    1、转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二是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转送程序的参照标准:首先,明确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一是指由于作出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引发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即通常所称的责任机关;二是指依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管理职能,有权进行层级监督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三是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自身引发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也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其次,直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2、交办。《信访条例》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适用情形:一是对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二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附正式的交办函件,制定交办函件的参照标准:包括交办函件的文号、交办的信访事项、指定的办理期限、对办结报告的要求等基本内容。办结报告有两个参照标准:其一,形式标准。包括交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明的事实、意见和要求;调查核实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落实计划;签发人等。其二,实质标准。一是事实清楚,即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证据材料确凿;二是办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是形成办理意见后,办理机关在报送办理结果时,应当注明办理意见是否落实或落实的计划与期限。

    3、通报、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工作机构除了了解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外,还应该了解属于本级受理范围但是信访人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只有全面了解本辖区内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为本级人民政府更好的开展各方面工作,为行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过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报告,了解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沭阳县信访局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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