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②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④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⑤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⑥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督办的主体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的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既包括了对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也包括了信访处理意见的执行机关,还包括了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的内容是信访事项的处理(包括执行)情况,包括对信访事项个案的督办和对信访事项总体处理情况的督办;督办的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督办程序的参照标准:
1、跟进督促。信访事项交办后,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对有关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一般性的跟进督促,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代为跟进督促,直至办结;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有轻微不当的行为,要及时通过电话或函件形式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以使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2、专门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跟进督促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信访条例》第36条所列6种严重不当的情形,要予以专门立项,及时督导。立项时要明确督办的理由、内容、目的、对象,并提前将有关材料汇集整理,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以将门立项的决定通知被督办的行政机关,要求其准备配合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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